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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的不同

来源:www.029hr.com.cn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2日

西安劳务派遣公司请大家知悉: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的不同:1、用工需求不同。2、合同性质不同。3、主体以及相互关系不同。


1、用工需求不同


外包合同是发包方将某个项目外包给承包方,外包合同内容不涉及对劳动者的要求,只对业务有具体要求,劳务外包的范围远大于单个人力资源范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要求。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至于承包方实际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方没有实质关系。劳务外包中为发包方提供特定项目的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发包方需要的是外包方完成约定的劳务总量并符合质量要求。发包方对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核算时是对项目整体进行核算,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作为结算标准进行结算费用。劳务外包须全额计税,可以在外包合同中约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方提供发票。劳务派遣中,用工方与派遣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派遣人员为主要内容,用工方需要的是派遣方提供约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劳务派遣是为实际用工方提供特定岗位劳动力而不是特定项目的员工,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特定项目的用工总数的一部分。用工方按照派遣的时间和单个劳动力费用标准作为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依据,根据实际派遣人员的人数结算费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派遣方可以依法代扣代缴。


2、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劳务关系,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若合同商定的内容不详尽、不清晰,双方容易产生争议,会增加发包方的风险。由于外包方的不履行合同或者过错泄露商业机密等,会导致发包方经济损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务外包合同无效,例如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的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应为无效,承包单位应承担相应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应为无效。


3、主体以及相互关系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就可以合法提供劳务,除了一些不适合未成年的劳务。劳务外包合同的劳务如果涉及国家政府部门许可要求或某些资质要求,那么劳务承包方应符合相应要求。劳务外包中承包方如果是自然人个人,对发包方存在潜在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者招聘劳动者如果存在违反劳动法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务发包方要求赔偿,因为此时个人承包者与劳务发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务派遣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和用工单位,显然劳务派遣双方都须是单位,在这点上劳务派遣与劳务外明显不同。劳务派遣方不能是自然人个人,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设立的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首先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经营劳务派遣的,才可以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的公司登记;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要高于人民币200万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有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设施、经营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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